加计扣除比例由50%调至75%意味着什么?

2017-09-21 959 编辑:Sam 来源:新浪

 (原标题:唠科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调至75%意味着什么?)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明确。 其实,企业主导的技术研发已然成为科研创新的主要力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其中最有活力的群体。相比于大型企业,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期热点聚焦我们就将目光聚焦备受关注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深远意义。

       突出技术先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是前提

  要想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提高,一个隐含的必要条件不可被忽视,即厘清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前,科技部曾规定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各地针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此次《评价办法》的出台,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了统一的评价条件和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在《评价办法》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定义突出‘技术先导’作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张赤东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办法中提到研究开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转化等要素条件,明确了科技创新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定中的主导作用。”

  张赤东进一步解释科技型中小企业准入与科技活动评分条件的特点。一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对企业的规模如职工总数、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进行了规定;二则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进行了合理的界定;三是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企业科技活动评价指标,有效评价企业的科技和技术属性,聚焦科技创新这一核心;四是整个评价方法设计突出了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双轮驱动的有机结合,既精准施策又重体系建设。

  

  提高扣除比例,中小企业研发提升“获得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政策原理是,通过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负,从而降低企业研发投入的风险。企业必须产生足够利润,在此前提下,研发投入越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扶植的力度也就越大。

  在世界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方面规模较小,另一方面处于创业初期,发展不成熟。这样的企业,即便前期研发费用投入较大,但是市场规模小、利润少、甚至长期亏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相对于大企业,“获得感”大打折扣。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调研和对地方加计扣除政策评估发现,由于研发费用本身的政策专业性比较强,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要求比较高,企业需要一定的人力投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的经济投入。如果优惠力度小,小微企业没有积极性,导致政策落地动能不足、政策落实效果不好。

  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76.8%。同年,全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数为5.36万户,优惠金额3035.46亿元,约等于减免税额758.86亿元。

  

  落地优惠政策,还需具体操作和企业自律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更多适度的优惠政策,是国际社会的一种主流做法。

  比如英国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达到230%,大型企业只有130%;澳大利亚中小企业的税收抵免率为43.5%,大型企业为38.5%。

  “相比于大型企业,国际上很多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研发支出给以‘加强’的税收优惠,而且优惠力度在不断提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薛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我国的政策调整正在与先进国家靠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执行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薛薇表示,“作为三年周期的一个阶段性政策,如果执行的效果比较好,建议变成一种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薛薇建议,未来的政策完善应考虑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投入前期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要经历超过5年时间才能逐步盈利,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更大地激励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积极性。

  

  建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激励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前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后者给出了明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评价程序和评价管理工作内容。

  为什么要对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呢?这其实是个一石三鸟的政策工具。第一可以减少企业当期应税收入基数,把更多的财富留给企业,既减轻其税负负担,又可以降低财务费用。第二可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投入,促进新技术等产出和应用,进而创造新供给。第三可以促进企业吸纳新增就业人口,特别是高端人才就业,厚植未来税基。

  认清这一点并不容易,至今还有很大牌的经济学家反对这种结构性减税,认为技术研发是企业自身的事,政府没必要为此埋单。其实,技术的外溢性早已被若干实践所证明,特别是从中长周期看,企业主导的技术研发成果比政府主导的更容易外溢。道理很简单,企业研发技术为的就是应用,就是获取一段时间的独占利润,而由此更容易促进其成果被扩散,被模仿,以致再创新。以苹果智能手机的技术外溢、产业外包案例看,中国在智能手机市场的迅速发展,完全可以得到精典解释。

  具体理由有四:一是类似政策曾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效果显著。二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增值税等流转税形式已缴纳了很多税收。三是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多为高端人才创业企业,特别是“双创”启动以来增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居多,急需助力。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大量创新人才就业,对其给予税收优惠,相当于让其为国养才、育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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