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项补助资金须具备良好纳税记录

2013-04-15 878 晶报 编辑:成成

一、南山区张先生来电咨询:请问符合哪些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的具体时间如何规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2012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深财科〔2013〕16号)(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10、2011两个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在2008年至今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年度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于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5月15日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填写表格(正式表格在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主要审核申请企业的税额、企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限)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对企业纳税金额和税收政策享受优惠期限后送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企业纳税金额,做好查重工作,拟定资助计划--召开资金联审会,最终确定资助计划--市财政委会签相关单位下达资助计划,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材料--企业向市财政委提交拨款材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对企业的申报类别和要求提供的资料,具体请详见《指南》。

二、福田区曾小姐来电咨询: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未按规定时限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请问企业是否需要重新开具?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三、龙岗区陈小姐来电咨询:请问个人申请代开临时劳务发票时,能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是否同样适用?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提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所列范围内的个人劳务证明材料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四、罗湖区吴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为营运中的货车购买交强险,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因此,机动车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应按财产保险合同依据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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