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新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11-08
1711
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道,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高新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若干规定》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8月29日
高新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三板”
挂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把握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机遇,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改制、挂牌新增税收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二)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因资产过户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第四条 企业挂牌后,扣除第三条调整因素影响,以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地方留成为基数,当年实现税收超过当年全区财政收入增幅以上的部分,由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补助,低于当年全区财政收入增幅的,取消该年度优惠政策且优惠期不予递延。
第五条 申请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新三板”正式公告挂牌后,管委会给予18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条 企业挂牌后3年内,在“新三板”市场以出售股份、定向增发等方式融资,融资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融资额2000—5000万元(含)的,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融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管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新三板”后备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投资、政府风险补偿、科技立项、产业基金等各类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设立“新三板”专项投资基金,按照《潍坊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潍高管发〔2012〕1号)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为提高推荐挂牌及持续服务质量,管委会建立主办券商及团队执业情况记录制度,对执业良好的券商优先向“新三板”后备企业推荐,优先开展政证合作。因券商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暂停向“新三板”后备企业推荐,并督促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不再给予任何业务支持。
(一)签订挂牌协议后,6个月内未完成股改,9个月内未通过主办券商内核,12个月内未向证监会上报材料的;
(二)企业挂牌申请未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或证监会核准的;
(三)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给企业带来损失的;
(四)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企业被证监会处罚的。
第九条 成立“新三板”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建立“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并纳入管委会工作督查,各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按照《潍坊高新区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潍高办发〔2011〕86号)规定,纳入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申请本规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半年内,向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提出扶持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企业争取上级政策支持,上级支持政策要求地方配套的部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在“新三板”政策优惠期内,企业转板或到境外上市,不再继续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可享受高新区企业上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出台前,根据管委会《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新三板”的若干意见(试行)》(潍高管发〔2010〕10号)规定,已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申请本规定第五条政策扶持时,应扣减前期已获得部分。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政策扶持条件,同时按照《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的暂行意见》(潍高办发〔2013〕9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套取扶持资金的,管委会依法收回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任何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28日,《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新三板”的若干意见(试行)》(潍高管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潍坊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