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税收风险点

2017-08-09 774 编辑:Sam 来源:中国财经报

(原标题:加计扣除中的税收风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举措。自实施以来,通过直接减免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留存利润,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同时,通过要求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设置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等,使企业对其研发活动情况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掌握,有利于提升其研发创新管理能力。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包括研发活动范围与费用范围的增加,同时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明细账。此外,文件大大简化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的备案程序,企业仅凭备案表与立项文件即时备案,其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优惠享受程度,也便利了企业享受优惠。但目前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个“跟不上”    

  后续管理跟不上。财税〔2015〕119号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但实际操作中,受执法意识规范与进户执法的影响,税务机关往往会忽略依职权进行管理的事项,备案完成即视为优惠享受完结,后续风险较大。

  纳税服务跟不上。新政实施以来,企业对研发项目诸如辅助明细账的设置、研发费用的分摊与归集尚存在操作与处理上的难度,尤其容易忽略文件中没有明示或明确的事项,如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支出与费用等问题。而税务机关受其业务能力与辅导力度的局限,无法有效帮助企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从而正确享受该优惠。

  部门协作跟不上。研发项目的立项涉及面较为专业,光凭税务机关的业务能力无法有效判定立项的准确性。目前不少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建立起与科技部门的协作机制,无法及时、有效地传递立项的异议与意见,后续监管往往不了了之,十分疲软。

  典型案例分析    

  A市Z地税分局所辖B公司,2010年2月1日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计算机研发、销售,软件开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A市地税局在2015年度执法专项督察时发现,B公司2015年度研发费用共加计扣除1498.2万元,但不征税收入230万元用于研发费用的部分未在计算加计扣除的时候予以减除。涉嫌超额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督察组通过调取B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备查资料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分两次获得了市科技局对于研发费用的专项补助共计230万元,市科技局补助文件中明确表示“补助范围为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及其他费用”。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已将该笔补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未填写“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而研发费用已全部费用化,未予资本化。

  经约谈,企业确认事实,Z局也确认未建立后续管理机制,未进行实地核查。此外,B公司仅提供了研发项目的企业立项文件,督察组对部分研发项目如“XX专题活动策划管理系统的开发”是否符合加计扣除项目规定无法把握,经约谈Z分局税务人员,其亦无法判定,也未及时转请上级相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完善“三大机制”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扩大是建立在完善的后续管理基础之上,而现实操作中,各地税务局未能有效地开展后续管理,来保证优惠的准确享受。笔者认为,应完善三大机制,全力保障优惠政策顺利实施。

  一是建立与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后续管理的方式与形式,如进行纳税评估或下户核查等,及时掌控企业的优惠享受情况,避免税收管理陷入被动,从源头上减少应享受未享受、超额享受的现象。

  二是完善纳税辅导机制。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享受纳入纳税辅导体系,以制度带动操作,尤其对新实施的政策,明确通过纳税人学堂、专项培训或税收政策发布会等形式告知和辅导纳税人,加强其对政策的把握,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是探索与科技部门的合作机制。如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疑问或异议,可通过与科技部门的联合平台即时实现,或可直接由科技部门负责认定,将立项作为前置事项,科技部门直接向纳税人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税务机关凭表备案,切实减少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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