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2017-08-10 736 编辑:sam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如何叠加享受?)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如何叠加享受?

 

为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实务中遇到上述两项政策均可享受的情况,能否叠加享受及如何享受呢?

根据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文件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文件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或采取加速折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按以上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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