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

2017-11-21 657 Cindy;来源:孝感市政务网

(原标题:2017年10月26日: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


孝感市涉企惠企政策宣讲会现场


市地税局副科长 高延

  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讲解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同时,国家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政策文件。下面对上述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
  (一)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具体规定
  1、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优惠的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股票(权)期权:是指公司给予员工(主要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力(选择权),期权持有者可以凭权力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称股票期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价格将本公司股权出售给员工,并同时规定,员工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后,才能对外出售该股权。
  股权奖励: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权无偿对员工实施奖励。
  (2)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新旧政策比较
  原政策:取得股权时纳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新政策:取得时暂不纳税,递延到转让时纳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税。
  (5)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条件
  条件1:适用范围: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条件2: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计划中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条件3:激励标的。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标的除本公司股权外,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来源: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
  条件4:激励对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条件5:持有期限。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自行权日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 + 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
  条件6:行权期限。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条件7:行业限制。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6)递延纳税情况下的税收处理
  ①取得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②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转让时,各形式成本的确定:
  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
  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股权奖励:成本为零
  (7)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按照公司近6个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平均人数确定,即按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的平均人数计算。
  (8)非上市公司不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当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①税收处理: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
  ②纳税时点:获得股票(权)时
  ③计税基础: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
  ④适用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
  ⑤计税方法:参照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
  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上市公司: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非上市公司: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9)不能享受递延纳税的情况:
  ①不符合条件1-7;
  一是股权激励本身不符合上述条件;
  二是激励计划未列明上述条件。
  ②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4-6;
  后续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条件4-6的,需要在次月15日内计算纳税。
  ③未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④股权激励实为现金形式(如: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分红权)。
  此外,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税。(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
  计算方法:与原规定一致,保持不变。继续适用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等规定。
  延期纳税:由原来的6个月内平均缴纳,改为延长缴税期限至12个月内缴纳。财税〔2009〕40号同时作废。
  适用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新三板上市的企业按非上市公司政策执行。
  延期纳税不再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
  3、技术成果入股税收政策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入股对象:境内居民企业;
  取得对价形式: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形式
  税务处理:技术转让方(个人):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税。技术受让方(企业):扣缴义务人,在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税款
  4、相关政策及及征管
  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取得技术成果的被投资企业。
  企业上市: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上市的,个人处置股权时,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
  主要是两层含义:一是计算方法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二是扣缴义务人按照限售股的规定执行,被投资企业不再负责计算并扣缴税款。
  取得转增股本收入:递延纳税期间取得的转增股本收入,不能再适用分期缴税政策。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式处置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形式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不能再享受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优惠,必须当期缴税。
  多种方式取得股权的成本核算: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转让部分股权的处理:实行递延纳税的股权视同优先转让。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二)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4、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6、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3、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4、该政策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副科长 徐林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解读
  近年来,孝感市工商局紧紧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这一主线,着力于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不断拓展抵押登记职能,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今年1—9月份,全市系统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433件,帮助市场主体融资40.9亿元。
  一、动产抵押基本概念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动产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和作用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抵押登记的管辖单位规定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目前,孝感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
  四、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流程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3、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各一式三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持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也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查阅、抄录动产抵押登记档案。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机关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其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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