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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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m 来源:网络
(原标题:高新技术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某公司会计问:我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0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你单位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上述文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加计扣除。
吴明芝
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计征房产税
某企业会计问: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独立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展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可以随意移动的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陈潇潇
企业支付给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如何缴纳个税
某企业会计问:我公司聘请某研究机构研究员担任独立董事,按月支付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