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减免15%税率等优惠政策

2013-06-21 513 天津网 编辑:Sunny

   市科技局副局长姜斯进等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科技创新推进大连经济社会发展”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时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优惠的补充政策,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抵扣,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所需条件

  据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适用于哪些企业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这就意味着非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被挡在了加计扣除优惠的大门之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哪些费用可列为研究 开发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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