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税局解读40号公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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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m 来源:网络
(原标题:徐州市地税局解读40号公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40号公告,明确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等有关问题。昨日,徐州市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明确部分研发费用政策口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落实国家科技兴国战略,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支持创业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这里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优惠政策有三点变化
40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事项。
与之前的税收政策相比,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是放宽了劳务派遣人员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此前,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属于人员人工费用范围,可以加计扣除,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在实际业务层面理解和执行不一。40号公告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是调整了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计算方法。原来,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原则为会计与税收折旧孰小值,这导致纳税调整较为复杂,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工作量。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计算时,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享受了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直接按照税法认可的折旧额进行加计扣除即可。
三是强调了混用资产的分拆原则。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业务中,经常发生研发资产混用的情况,导致无法区分专用于研发的相关支出。新政策规定,对于该类事项,企业应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额(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四是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由于研发项目普遍存在研发周期长,研发成功率较低等特点,在实际的企业生产活动中,存在大量研发项目最终因各种原因无法成功的情况。这些失败的研发项目,对于企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是技术上的大胆实验,在税收方面应当给予鼓励。
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完成备案,并将相关项目、会计核算等资料留存备查。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