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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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报 编辑:Max
合肥滨湖“岸上草原”滑草场使用了卡通形象造型,用于滑草场促销宣传推广,殊不知其没有经过卡通形象著作权使用者允许,是侵权行为;“康师傅”公司发现安徽一家公司也在生产“山寨”版的老坛酸菜牛肉面,起诉要求这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损失。“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之际,合肥高新区法院发布了该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合肥多家“永和豆浆”被判侵权
“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知名品牌,2009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继续运营该品牌,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至2024年2月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占使用“永和豆浆”等4个注册商标。
该公司陆续发现,合肥多家店面的门头显著位置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标识,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这些店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多家被告,均以是对自身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为由提出抗辩。
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法院均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其余案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在没有主观恶意的前提上,在先的企业名称应当得到保护,企业也可在不引起误解的前提下,在其门头招牌使用简化名称,但简化名称要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涉案商家多数成立时间晚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且将“永和豆浆”字样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截取出来、突出使用,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而其后的经营过程中也具有明显的混淆恶意,因此构成侵权。该批案件的判决引导商家诚实守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二
“岸上草原”用“肖恩”形象属侵权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获得阿德曼动画有限公司(英国)“肖恩”、“比泽尔”、“农场主”、“提米”文字和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印象滨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合肥滨湖“岸上草原”滑草场使用“肖恩”、“比泽尔”等系列卡通形象造型,用于滑草场促销宣传推广活动,构成对权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合肥印象滨湖旅游公司向优扬文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优秀的卡通形象,可以唤起人们的美好感受,进而促进消费。合肥印象滨湖旅游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滑草场使用该系列卡通形象造型,构成侵权。本案通过查明实际著作权属以及综合考虑美术作品知名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认定侵权责任承担,激励人们创作更多作品,督促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尽到版权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