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

2018-03-27 820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Max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13日的“部长通道”上透露,围绕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该局将从坚定不移地实行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快保护”等四个方面落实,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加快推动专利法的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据《人民网》)

最大限度彰显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

子 长

理念上,对要不要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争议之一,是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属于私法,民事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原告的损失,应该遵循“填平原则”,从而体现民事权利平等;而引入惩罚性赔偿,则无异于变成原告向被告要求“私人罚款”,违背了民法的私法性质。不过,单纯法理的“非此即彼”,很容易忽略问题的复杂性。应该看到,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更多人从事有益于整个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

实践上,有人担心,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还未完成的时候,过早引入惩罚性赔偿会妨碍科技创新的普及,甚至让一些国外知识产权人受益,这就过度夸大了惩罚性赔偿的“负面影响”。一度有人提出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会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催生“职业维权人”。问题在于,即便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今天很多消费者在网络维权时依然不时遭遇种种刁难,甚至出现一些平台在举证责任上“过度保护商家”的现象,以致“劣币驱逐良币”。必须认识到,一方面我们要参与全球性竞争,根本上靠创新而不是“保护主义”为支撑;另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已是一种全球性共识。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不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逆全球化行动。

还有人担心,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等在司法实践中不易界定,有可能导致实践中出现“过度保护原告”的现象。本质上说,这更多是立法技术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主观恶意”为例,其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侵权人在收到权利人告知后,有没有立刻采取终止侵权行动来衡量,即使是相对复杂的情形,也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完善。概言之,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根本上是为了增进人们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并且也只有在不断实践中才能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据《南方日报》)

不能让创作者为知识产权保护疲于奔命

郭元鹏

《芈月传》作者蒋胜男,遭遇过网络侵权骚扰。自己的小说被随意转载和传播,不仅如此还有一些文贼抄袭模仿,虽然进行了积极维权,依然被侵权行为困扰着。一次次的发布“版权声明”,但是“版权声明”却形同虚设。

遭遇网络侵权的,还不仅是网络创作的写手们,就连报刊杂志也是如此,我们会发现很多纸质媒体都会在自己的电子版上发布“版权声明”,内容很严厉,声明很威武,然而非法转载还是难以终结。“未经允许不能转载”成为了摆设,主要的原因就是维权的代价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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