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激励效应研究

2018-08-09 719 编辑:sam 来源:网络

(原标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激励效应研究)


 

    企业研发活动是国家创新驱动的重要活动,也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驱动力。然而,研发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被“搭便车” 的风险,削弱了企业的研发动力和热情,此时,政府的适当干预和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自1981 年起,政府补助、税收减免和加计扣除等政策已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通行做法,并产生了一定的激励效果。2008~2013 年间,OECD 成员国企业研发支出占本国全社会研发支出的比重平均已达65%. 1996年我国政府开始制定加计扣除政策,历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 的完善,激励效果日益显现,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呈逐年上升态势,至2015 年底,已从2008 年的1.54% 上升到2.07%,企业研发支出占全部研发支出比重高达76.8%.但政策门槛高、吸引力不足、手续繁琐、政府部门执行力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以下统称“新政”)进行了完善,政策的普惠性显著提高。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 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1%,企业研发支出占全部研发支出比为77.5%,较2015 年分别提升0.04 和0.7 个百分点,增长率分别为1.93% 和0.91%,新政的激励效应并不明显。因此,深入研究新政与激励效应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理论分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设计原理是通过降低税基减少企业纳税支出,达到减少企业现金流出、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企业抵御研发风险能力,进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的目的。国外,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会激发企业研发热情、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观点不一。Mansifield & Switzer(1985)、Bloom & Griffith & Reeneb(2002)、Han & Manry(2004)的研究结果表明,加计扣除政策具有一定的诱导效应;David & Hall & Toole(2000)、Wallsten(2000)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Han & Manry(2004)通过研究,得出研发支出资本化会更有利于发挥加计扣除政策激励效果的结论。国内,已有部分学者通过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加计扣除政策具有激励效应的结论,如周克清和景姣(2012)、杨杨等(2013)、张信东等(2014)。此外,李坤和陈海声(2017)认为区域财政政策与政策执行效果显著正相关。而本文基于企业研发支出结构对加计扣除激励效应的影响展开研究分析,力求有所突破。我们认为,影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政府激励属于外部推力,其推力效应产生的前提来自于企业的内生动力和能力(娄贺统,2010)。如果存在自有资金不足、研发能力有限、会计核算和研发管理欠规范,申报后出现税务风险等问题,企业会出现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而不享的情形,政策的激励效应自然将受到抑制。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4 年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连续公开披露2015~2016年度财务报告、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研发信息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由于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更占有优势(张信东等,2014),研究结论更具有代表性,故本文在剔除了未公开披露年度财务报告、2015~2016年没有公开披露研发支出信息或披露不完整、不确切的样本后,选取了319 个制造业上市公司和77个信息技术上市公司,共396个有效样本。样本公司在2015~2016 年均发生了研发支出,并符合申请加计扣除的条件。所有数据均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
 
    三、激励效应的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一)研发强度
 
    通过研发强度来判断企业研发热情是国际惯例。研发强度指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强度提高,意味着研发投入的加大。新政在准予享受政策的条件、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方面都有显著扩大,研发强度应有显著提高。
 
    按照现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业务分析”段中披露连续三年的研发投入信息,并要求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主要披露指标。 通过对样本公司公开披露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信息进行采集、归类和计算,得出表1 和表2.

 


    表1 统计了样本公司2015 年和2016 年不同区间研发强度情况。根据表1,分行业看,制造业研发强度为5%~10% 的样本比重下降了6.58 个百分点,10%~20% 的样本比重上升了2.51 个百分点,20%~30%的样本比重提升了3.44个百分点;信息技术业研发强度为5 % ~1 0 % 的样本比重上升了7.79个百分点,10%~20%的样本比重持平,20%~30% 的样本比重下降了7.79 个百分点。这说明制造业研发强度超10%~30%的样本占比在增大,信息技术业则在下降。总体上看,统计年份内研发强度主要集中在5%~30% 之间,超过30% 的寥寥无几,2016 年研发强度为5%~10% 的样本比重下降了3.79%,10%~30%的样本比重上升了3.29%.这一统计结果表明,新政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了激励效应,但存在行业差异,对制造业的激励效应强于信息技术业。 
    根据表2,分行业看,制造业中位数略高于5%,2016 年较2015 年提高0.1 个百分点,升幅1.90%;均值下降0.08 个百分点,极差下降20.16 个百分点,降幅27.72%;信息技术业中位数均在10% 左右,2016 年较2015 年提高0.52 个百分点,升幅5.46%;均值下降0.38 个百分点,极差下降1.75个百分点,降幅4.59%.总体看,2015 年和2016年中位数略超5%,2016 年较2015 年提高0.09 个百分点,升幅1.75%;均值下降0.93个百分点,降幅1 2 . 1 4 % ;极差下降2 0 . 1 6 个百分点,降幅27.72%,样本间差异在缩小。 
    以“2016 年研发强度较2015 年上升”为标准进行统计,符合条件的样本公司为2 0 5 个,占样本总数的52%;有191 个(占样本总数的48%)样本公司不升反降,其中制造业149 个,占制造业样本总数的46.71%;信息技术业42 个,占信息技术业样本总数的54.55%. 
    综上,新政后样本公司的研发强度总体上有所提高。结构上观察,既有研发强度提升能够佐证新政具有激励效应的案例,也有研发强度下降不能佐证新政产生激励效应的案例,研发强度从总体上说不能很好地证明新政具有激励效应。 
    (二)政策享受范围 
    加计扣除政策的目的就是通过给予企业一定的减税优惠,对企业给予资金补偿,使政府与企业共担研发风险,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强度。理论上讲,只要企业产生了符合政策规定的研发支出,就应积极享受。政策的适用条件越宽松,符合条件的企业越多,产生的激励效应应越大。所以,可以参考“不享受企业占比”的变化来解释新政的激励效应问题。 
    按照现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企业应当在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在“所得税费用”项目注释的“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中披露“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纳税影响”信息,以证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该信息是判断企业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唯一证据,披露为享受,反之为未享受。以“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开披露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纳税影响”为标准,对发生过研发支出的企业的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见表3. 
 


    表3 显示,总体上看,2015 年、2016 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占全样本比重分别为57.07% 和65.66%,2016 年较2015 年提高8.59个百分点,可以佐证新政具有激励效应。从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统计数据看,2015年、2016 年分别为42.93% 和34.34%,尽管2016 年较2015 年下降了8.59 个百分点,但34.34% 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其中连续两年未享受新政的样本比重高达32.07%. 
    (三)资本化处理 
    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是一个会计专业术语,指当研发成功后,将研发成功项目所发生的研发支出转入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研发活动成功的标志。 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资本化处理的研发支出应按照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进行分摊,按摊销金额申请加计扣除。所以,资本化处理的研发支出占当年研发支出总额的比例越大,准予在当年申请加计扣除的基数越小。但只要企业研发活动在持续进行,资本化处理的研发支出占研发支出总额的比例没有达到100%,企业就应申请加计扣除。那么,样本公司2015~2016 年资本化处理情况如何呢? 
    按照现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业务分析”段中披露连续三年的研发投入信息,并要求将“资本化研发支出占当年研发支出的比例”作为主要披露指标。只要该指标数据大于零,即为企业进行了资本化处理;等于零,为没进行资本化处理。通过对全样本公司资本化处理金额占研发支出总额的比例运用excel 表计算,得出2015 年和2016 年的均值均为11.5%,说明2015 年和2016 年样本公司资本化处理率是很低的,样本公司都应根据切实发生的研发支出去申请加计扣除。 
    以“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开披露资本化研发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例大于零”为标准进行统计得出进行资本化处理的样本数,并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情况的统计结果进行匹配,结果见表4.

 


    根据表4,2015 年和2016 年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公司占比保持在32% 左右,2016 年上升0.51个百分点;连续两年未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公司占比高达66.67%,有23.48% 的公司连续两年既未进行资本化处理也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上统计结果说明,表3 反映出的有较大比例公司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是因为资本化处理而被暂时搁置下来,“应享而未享”特征明显。 
    综上,面对优惠力度已有大幅度提高的新政,这些公司主动放弃获得政府补偿资金的机会应享而不享,表现出对于新政的政策力度弹性不高的特征。这样的企业出现不再增加研发投入、不再为所谓的“激励效应”吸引的现象,会对政策的激励效应产生负面影响,应该予以重点关注。 
    为此,本文对有关税务机关和企业进行了专项调研,根据走访和座谈等调研情况,认为企业主动预防纳税风险是导致目前应享未享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新政将审核制改为申报制,要求企业自我审核报送材料的合规性,并备案保管相关材料,意味着企业成为风险的更加主要的承担方,企业因此主动加强自我保护,对于一些申报后容易引起异议的研发支出,便不再申报。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 论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尽管于2016 年以来开始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优惠力度大幅加大,但本文研究的样本公司对新政的反应并不敏感,近三分之一的样本公司依然放弃享受本应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未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公司。这种奇怪的现象意味着,对于这类企业,即使政策力度再加大,也不会产生新的激励作用,新政开始出现“边际激励效应”下降的趋势。 
    (二)建 议 
    1.在“供给侧”与“需求侧”并重的前提下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演变,基本上一直延续着降低申报管理难度和成本、扩大政策受益范围的趋势,以实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意图,政策的发力端主要在供给侧。我们认为,随着政策激励效应弱化趋势的出现,应该在继续完善供给侧政策的同时,逐步在政策的需求方发力。就目前而言,迫切需要通过进一步增加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配套服务措施,引导企业继续规范与企业研发有关的会计核算,帮助企业减少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风险的顾虑,有效化解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风险于未然。并可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机遇,倒逼企业提高研发强度,进一步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效应,促进企业创新活动深入开展。 
    2.把握“系统化”理念,深入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管理工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财税支持技术创新的组合政策之一,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加速折旧等政策构成一个小“系统”,其不是孤立政策,也无法孤立执行。因此,在修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各项工作中,应始终把握住“系统化”特征,协调好各项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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