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要坚持创新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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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报 编辑:Max
“全国每有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就会有1件出现在我们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民五庭庭长杨德嘉如是说。这句话不仅充分体现了北京市海淀区强大的知识产权创造力,还体现了海淀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难度。
作为全国第一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海淀法院民五庭审理了大量在业内颇有影响力的经典案件。2018年5月,“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取得,是对海淀法院民五庭23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与实践进程中作出努力的最好肯定。
让审判促进立法进程
1995年,海淀法院民五庭正式成立。上世纪9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才刚处于初步发展之际,一些新兴事物的发展态势之猛烈并未被立法者预见,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粗线条”。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发认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一些新矛盾也不断涌现。一个严峻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摆在了海淀法院民五庭面前:当社会发展走到了立法前头,法官应如何裁判?
“那就要运用法律原则,对法律本义进行解释。”杨德嘉回忆起那件最终“间接”引发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权利的首例案件时,仍能记起每个细节。
1999年,作家王蒙向海淀法院起诉世纪互联公司,称对方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传播使用其作品《坚硬的稀粥》,侵犯了其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案子被分到了民五庭。鉴于王蒙是知名作家、世纪互联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的服务商,而双方争议焦点又涉及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多方因素汇集使得此案在当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当时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使用权是这样表述的:“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世纪互联公司紧紧抓住“等方式”这一概括式表述,坚称我国法律对于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等问题未做任何规定,如果判令其侵权则属于过分支持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加重了网络传播者的责任。
海淀法院民五庭法官最终“借力打力”,对被告这一“不知者无罪”的答辩思路进行驳斥并创制规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载体形式出现,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因此应当认定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世纪互联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