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注14项优惠政策变化

2019-01-24 633 Cindy;来源:搜狐新闻

(原标题:【汇算清缴】20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关注14项优惠政策变化)

2018年国家出台了很多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其特点是税收优惠多、变化大。2018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7项减税措施,其中有6项是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小编将14个重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为马上到来的汇算清缴工作做准备。

取消优惠备案制度

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不用备案。

企业自行判断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不需要备案,简化了办税流程,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将加强后续管理,若发现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将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限额提高

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优惠

1.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至75%。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2.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018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

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结转以后5年弥补。201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亏损可结转以后10年弥补。

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原加速折旧政策规定,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非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分别规定,所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8年之前,上述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只在试点地区执行。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该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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