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与农产品加计扣除申报表怎么填?

2019-11-05 934 Cindy;来源:网络

(原标题:【涨知识】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与农产品加计扣除申报表怎么填?)

加计抵减与农产品加计扣除是国家为了配合增值税税率下调出台的全新优惠政策,申报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额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今天,通过三个案例一起学习一下申报过程中的易错难点。

案例一:一次性补计提

某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1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4月加计抵减500元;

5月涉及销项税额1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5月加计抵减500元;

6月涉及销项税额1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6月加计抵减500元。

若在4、5月申报时漏报加计抵减税额,应该如何申报6月份增值税?

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因此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应将4、5、6月加计提减税额1500元合并填入“本期发生额”。

典型错误:

将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500元,4、5月不计提的1000元以负数的形式合并填入“本期调减额”。

案例二:加计抵减中的进项转出

某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8月涉及销项税额1万元,8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0元,需转出7月进项500元,8月加计抵减450(500-50)元。

根据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点,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因此在本案例中,该纳税人应根据进项税额5000元计算出本期加计抵减额500元填入附表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本期发生额”,根据进项转出500元计算出8月调减加计抵减额50元填入附表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本期调减额”。

典型错误:

将500元加计抵减额直接减去50元调减加计抵减额=450元填入附表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半期发生额”。

案例三:农产品加计扣除

某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8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不含税金额10000元,当月全部领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900+100=1000元。

根据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在本案例中,该纳税人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将9%的农产品发票税额900元填入“栏目6”“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将1%的加计扣除进项税额100元填入“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典型错误: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不单独计算而全额1000元填入“栏目6”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通过三个案例,申税小微对于加计抵减申报中的易错难点做总结性的陈述:

(1)对于未申报的加计抵减额应一次性补计提,全额填入附表四本期发生额;

(2)发生进项转出时,应将当期加计抵减额和调减加计抵减额分别填入“本期发生额”和“本期调减额”;

(3)对于农产品,发票税额和加计扣除额应分别填入附表二“栏目6”和“8a栏”。

这些申报要点您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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