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实施

2020-08-31 828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修订并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本月12日起实施。本次《标准》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减少各类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实现与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的衔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

这次《标准》修订以先进稳定可行的工艺技术为依托,进一步降低化石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凸显出四大特点。“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比如,将生物质油锅炉纳入参照本标准执行范围。”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二是收严了锅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将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标准从30、100、200、0.05 毫克/立方米,收严至超低排放10、35、50、0.03毫克/立方米;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标准从30、50、30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超低排放10、20、5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执行95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三是对燃煤锅炉企业首次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四是应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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