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出台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2020-11-26 813 CC,来源:网络

(原标题: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征意见 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搞房地产开发)

11月25日,记者获悉,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省秦岭办)起草了《陕西省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征求意见。其中拟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巴山范围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巴山范围重点保护区域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

  征求意见稿拟定,巴山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重要湿地范围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加强岸线管控,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汉江、嘉陵江等重要河流及主要支流的河岸外缘控制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园区、化工项目和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生态厕所、垃圾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减少面源污染。

  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对于目标考核,意见稿拟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巴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统筹考虑,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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