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像过去家庭社会中的家庭一样,对员工承担社会责任,不能把他们健康与快乐都推向社会和政府,要给他们做人的尊严,心灵的归属,以及生活的保障。尤其是退休以后,他们的“老病死”,不能完全推给社会和政府。再比如,企业在生产和加工产品的时候,会产生很多废气或费水。这些都会对社会或者社区产生影响。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不能推给社会或者政府。也只有企业才能很好地履行这些责任。企业处在经济活动领域之中,有很多机会通过管理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就像一个孩子,必须通过家长的有效管理,才能避免孩子对社会或社区产生负面的影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时刻刻会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比如员工不检点的行为,对顾客不恭的行为,时时刻刻会对社会或者社区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影响不会局限在企业之中,必须时时刻刻加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是像捐款那样简单的事情。按照新教伦理,捐款是没有功德的,企业挣的钱,是上帝的恩典,企业主无权随意捐赠。老板可以用个人的钱来捐赠,但不能以企业的名义来捐赠。捐赠是个人的事情,这属于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不属于德鲁克强调的社会责任范畴,更不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德鲁克强调的是,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进行管理。德鲁克专门讲了一个故事,来阐述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范畴。汽车要不要配安全带?这早已成为共识,必须配安全带,但是有些企业不愿意配,怎么办?企业主之间就应该在社会责任的名义下进行有效的协商、协同,采取一致的行动,并通过政府颁布标准,这样事情就能得到有效解决了。华为基本法中谈到,处在管理状态的富有责任心的员工队伍是企业的财富。履行社会责任,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使员工队伍处在组织与管理状态。就像一个家庭一样,使每一个孩子处在管理的状态下。首先使这个孩子对社会无害,然后,这个孩子对社会有贡献。华为不允许员工逛酒吧或卡拉OK,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华为的反腐倡廉是非常彻底而坚决的,华为对供应链的管理也非常严格,这些都是社会责任范畴的事情。美国企业为什么会发生企业捐款的事情?德鲁克认为是因为避税。我的理解是,与其把钱交给政府,不如把钱捐给慈善机构。所以,这类事情并不值得称道。如果因此而大肆炒作,那就有为企业做形象宣传和广告的嫌疑了,这与履行社会责任大相径庭。这与烧香求佛,与菩萨做交易没什么区别。西方的税法和遗产法,是鼓励个人捐赠的。以培育更多的非营利组织以及社团法人,减免政府行政管理的压力负担。很多事情由政府来出面,并不一定做得好。尤其是经济与社会领域的事情。为此,德鲁克强调自治与自律。大概在1947年,斯隆和德鲁克产生了意见分歧。斯隆认为,企业的责任是盈利,同时认为,企业对社会不拥有权力,因此,也就不负有责任。言下之意企业的权力与责任,在企业组织范围之内。德鲁克主张,企业要在自律的基础上实现自治。企业及其员工作为社会或者社区的一员,必须对自己的外在影响进行管理,减免负面影响,增加正能量。就像一个人一样,不要随地吐痰。这是德鲁克特指的“社会的责任”的概念。可以推断,当年斯隆理解错了德鲁克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