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强制许可情形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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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ys004
一、专利权强制许可情形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三)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权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不使专利妨碍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二)这种限制不能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冲突(包括不能损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的利益);
(三)这种限制不能够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四)对于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虽然可以在不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实施他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还是应该支付专利权人相应的专利使用费。不过要注意,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不包括外观设计,仅仅只涉及到发明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
三、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后果
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