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重点解读(四)
2025-04-28
27
9.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谁有权监督,怎么监督?
根据《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政府对外角度上,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具体措施,实现政府层面的监督。未来政府内部将健全监督方式。
政府内容监督上,通过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政策落实与执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0.中小企业投诉渠道是什么,反馈机制是什么?
根据《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国务院角度,将建立统一投诉监督管理平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形成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 日。
11.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警示?
根据《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被认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将有关失信情况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因拖欠被认定为失信的,可能面临纳入失信名单的处罚,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甚至将因融资获取等关键节点被限制而导致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