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

2012-06-21 920 阅读新闻 编辑;龚海鹏

 

 
为了加强和规范示范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适用示范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变更和终止工作的全过程。
    一、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是指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关村管委会”)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中关村管委会所签订的正式合同。
    二、合同签订
    (一)自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中关村管委会签订立项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暂不签订合同。因项目承担单位的原因造成逾期没有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的,将视为该单位自动放弃立项资格,中关村管委会不再与其签订项目合同。
    三、合同管理
    本规范所涉及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变更、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三个方面:
    (一)合同的变更
    1、为维护项目立项合同的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变更。
    2、项目承担单位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在中关村管委会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合同变更申请未做出正式答复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包括以下情况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项目技术转让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项目合同指标存在明显逻辑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合同中的项目计划指标;
    (3)项目执行期变更的。
    4、 合同变更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高促中心”)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合同变更事项、合同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
    (2)高促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全部材料经审核无误后,高促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经主管主任批准后,修改合同,合同的修改内容将作为中关村管委会办理对企业拨款及其进行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依据;对于不同意变更合同的,高促中心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5、不属于本规范中所涉及的“合同变更”范围有: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注册信息的变化,如: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电话号码变更,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户名、账号变更;
(2)因改制、重组等原因, 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但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
    6、 实施合同变更过程中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承担主体发生变更
    a、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应提供在“国家创新基金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 注册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b、原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说明及资金决算报告等)及原承担单位与拟继续承担项目单位就项目主体变更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原件;
    c、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承诺继续履行原项目承担单位与中关村管委会所签订的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的函;
    d、高促中心原则上应组织专家对拟继续承担项目的单位的能力进行论证,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情况说明;
    e、高促中心就项目申请变更材料上报中关村管委会,由主管主任审批。
    (2)合同计划指标的变更
    a、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b、高促中心要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的指标变更意见(附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中应包括项目推荐时的专家);
    c、高促中心将审核意见和对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变更材料上报中关村管委会,由主管主任审批。
    7、对于项目承担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情况,原则上不同意合同变更。
    (二)终止合同
   1、对已经签订立项项目合同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项目合同:
    (1)管委会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将项目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出,并不再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的;
    (3)项目承担单位违反项目合同的其他较为严重行为的,如:
    a、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
    b、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c、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d、连续两次不能按管委会的要求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的;
    (4)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终止合同,并经管委会同意的。
   2、终止合同程序
    (1)高促中心提出拟终止合同的基金项目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等材料上报中关村管委会,由主管主任审批;
    (2)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公告终止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企业名单。
    3、资金清算及罚则
    (1)对管委会已拨项目经费的终止合同项目,高促中心要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财务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对拒不退还剩余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管委会保留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2)对因拒绝接受管委会或管委会委托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理,不按管委会要求报送《监理信息调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而造成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企业,管委会将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
    (3)对因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而造成终止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管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请;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创办的其他单位的项目申请也不再受理;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解除合同
    1、对已经签订立项项目合同的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项目合同:
    (1)在项目执行期间,如果承担项目的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承担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单位的基本条件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2、解除合同程序
    (1)高促中心提出解除合同的基金项目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等材料上报中关村管委会,由主管主任审批。;
(2)高促中心将解除合同的示范区创新资金项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公告解除合同的项目名称和项目承担单位名单;
(3)对管委会已拨项目经费的解除合同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将剩余的政府拨款如数上缴,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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