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热点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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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am 来源:网络
(原标题: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热点)
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问研发活动的部分产品取得了成功,形成的成品已销售。本项研发活动中形成成品销售的部分和失败部分的研发费同样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加计扣除的各项费用范围是否与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一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开始执行时间是2017年还是2018年?2017年汇算清缴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执行还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