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部门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释放

2017-12-21 808 编辑:sam 来源:网络

(原标题:厦门地税部门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释放)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做了调整。



为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晨报记者特邀厦门地税部门的税收专家就纳税人咨询频率较高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1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时,不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如何进行年度申报?

答: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应按照《“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并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4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一)人员人工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三)折旧费用;(四)无形资产摊销;(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六)其他相关费用;(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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