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2017-07-03 2350 北京关键要素咨询有限公司

201706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24号文件——《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与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相配套,以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衔接,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最终达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期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11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2018年。

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7420日到期,在2017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7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7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3)明确了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一是明确后续管理范围,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二是调整后续管理程序,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三是明确追缴期限,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情况的发生,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要求。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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