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审核关注点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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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当年的研发项目数量、组织形式; 2.收集整理当年度研发项目的相关资料; 3.建立审核底稿,逐个项目登记、审核资料是否齐全; 4.委托关联方研发的,是否有研发项目明细; 5.集中研发的,研发合同、 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是否准确登记,资本化项目和费用化项目是否分别登记。 1.核对研发项目合同,与了解的研发项目组织形式是否匹配。 2.研发项目合同签订是否为技术开发合同。 3.属于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的是否有受托方的备案登记证书;委托境外研发的项目是否有委托方的备案登记证书。 4.通过集团企业研发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判断集中研发项目是否属于企业集团内组织的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研发项目。 1.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加计扣除要求的研发活动 通过阅读立项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结题报告等资料,结合网络资料查询等相关外部资料,分析研究研发项目是否属于: (1)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是否属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七项活动。 (3)结合《研发费加计扣除2.0指引》的“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中13种活动,判断是否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2.软件开发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应结合《研发费加计扣除2.0指引》中对软件研发活动的判断条件,确定软件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3.研发项目所有权 尤其是委托研发项目,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如果所有权归受托方所有,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研发人员是否为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 2.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共用人员,其研发工时计录是否完整,是否按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应重点关注企业法人或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工时是否达到50%,未超过50%的,应重点关注其研发工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为项目研发。 3.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具备一定的研发技能,是否签订相应的劳务用工协议等。 4.辅助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与研发项目有关。 5.研发人员的工资开支范围是否属于加计扣除规定的工资列支范围。 1.直接投入的材料是否全部用于研发活动。 2.经营租赁的设备、仪器,共用于与非研发活动的,是否做好了相应的工作记录。并按合理的费用分配方法,对租赁费进行分配。 3.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是否一次性全额计入研发费用。 4.研发活动中形成的对外销售的产品或组织部分对应的原材料是否从材料费用中扣除。 5.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废料、中间试制品等对外销售收入是否冲减材料费用。 1.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和无形资产,是否对其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摊销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2.享受加速折旧的设备、仪器是否按享受优惠后的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额。 1.其他相关费用的列支项目是否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列支项目; 2.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是否为所有项目统一计算; 3.对于资本化项目,是否分摊至每一个单独的项目,并按分摊后的金额计算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关注净额法和总额法在加计扣除金额上的不同。 1.采用净额法 (1)如果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不将政府补助收入调整至应税收入总额,加计扣除金额为研发支出额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净额。 (2)如果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政府补助收入调整至应税收入总额,加计扣除金额为研发支出总额。 2.采用总额法 加计扣除金额为研发支出总额。 1.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在发生年度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2.追溯期是否为3年 是否在3年的追溯期内调整研发费用发生当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 1.技术开发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委托开发合同 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3.合作开发合同 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4.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5.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项目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6.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3)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1.技术转让合同 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 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 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2)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公益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3)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1.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docx